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團體標準的規范化管理,規范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確保制修訂工作的科學、公正,提高協會團體標準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結合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團體標準,是由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組織企事業單位、院校、研究機構、標準委專家等組織和個人共同參與制定且達成一致的,服務于各類組織和個人的指導性團體標準。團體標準是由團體按照團體確立的標準制定程序自主制定發布,供團體成員約定采用或社會自愿采用的標準,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有效補充。組織和個人可依據團體標準開展有關生產、經營、研究、檢測、認證、和采購等活動,推動團體標準的實施與貫徹。
第三條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三)開放、公平、透明;
(四)協商一致、有序優化、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五)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促進科研、生產和交流。
第四條 團體標準在制修訂和實施過程中接受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六條 團體標準的立項、制定、修訂、發布、推廣、實施和管理由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負責。
第七條 本會可與其他團體組織聯合制定和發布團體標準。聯合發布的團體標準由聯合雙發共同負責標準的立項、審核、發布、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本會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推進團體標準的國際化。
第九條 本會團體標準的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團體代號(CASMES)、團體標準順序號(XXX)、年代號(XXXX)構成,其中團體代號由中國中小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為大寫字母CASMES六個大寫英文字母組成,示例:T/ CASMES XXX━XXXX。
第十條 本會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標準采用雙編號。如:
T/ CASMES XXX━XXXX / ISO XXXX:XXXX。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負責對協會團體標準化工作的重大事項承擔決策的功能,是領導決策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團體標準化的整體戰略規劃,以及相關政策和制度的決定和審批;
(二)負責標準化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領導人員的任命;
(三)對標準化工作年度報告進行審議,負責團體標準的批準發布,并作為申訴的最終仲裁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設立“標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負責標準化工作的管理和協調,是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方針、政策;
(二)起草制定團體標準化工作的各項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并監督相關機構的貫徹執行;
(三)管理和協調團體標準化工作,執行有關團體標準的制定程序、編寫規則、知識產權管理等具體事項,以及協調處理標準制定中出現的爭議;
(四)對接標準編制機構,組織并監督團體標準的立項、制定、發布、復審及宣貫培訓工作;
(五)負責對接團體標準相關的咨詢和解釋,對接團體標準的申訴、舉報;
(六)負責團體標準的宣傳、培訓、推廣等工作,推動團體標準的認證、評價等應用工作;
(七)開展與其他標準化機構的聯絡、專家選聘、對外合作等重大事項;
(八)根據團體的不同領域籌建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標準化技術組織,確定標準化技術組織的工作范圍等;
(九)成立咨詢與審查機構負責團體標準的立項評估、送審稿技術審查以及標準制定過程中的技術咨詢服務,可以是標準專家組等形式的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團標委”),由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推薦的專家組成,是標準編制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標準化技術組織的工作計劃;
(二)完成具體標準的起草并就標準技術內容達成協商一致;
(三)承擔標準宣貫、咨詢服務等工作;
(四)團體標準實施情況的跟蹤及問題的收集和反饋,協助完成標準的復審工作。
組織機構設置按照開放、公平、透明的原則進行組建并履行職責。
第三章 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 團體標準應該以快速、高效滿足市場需求為目標,技術內容能夠及時響應技術創新、及時吸納科技創新成果,緊密圍繞行業技術研究和產品開發、生產等活動所急需的內容,聚焦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填補標準空白,能對現行推薦性標準的進行有效補充,促進科技成果的市場化和產業化,增加標準有效供給、更好的支撐行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和審查、通過和發布、復審。團體標準制修訂應按順序執行。
第一節 提案
第十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包括組織和個人)向標委會秘書處提出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提案,并填寫《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書》。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須按要求填報相應論證資料,其內容包括:團體標準制定的目的、意義、必要性、可行性,該項團體標準有關的國內外情況,團體標準主要技術要素、參數說明、適用范圍、在市場中發揮作用等。申報單位應確保立項申請材料內容完備、準確無誤,并對其內容負責。
第二節 立項
第十八條 由標委會對團體標準項目建議書的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已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如有上述標準,是否技術要求高于強制性標準相關規定,是否團標中提出的技術要求與已有標準一致度高于30%;
(二)是否符合保障人身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要求;
(三)是否協調統一、有序優化、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四)是否合法、公正、公開、公平。
第十九條 團體標準立項審查通過后,由秘書處印發立項文件,并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進行公示。申請單位應建立團體標準編寫工作組(以下簡稱編寫組),確定主要起草單位、起草人員、資金及設備保障,報秘書處。立項審查未通過的,由秘書處退回項目申報單位重新修改。
第三節 起草
第二十條 經協會批準立項的團體標準,原則上由立項提出單位或項目承擔機構負責組織標準起草組,編制工作計劃,并將起草組成員及工作計劃報送協會標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起草組通過調查分析、實驗驗證、實踐論證等,草擬、修正和完善標準內容,形成用于征求意見的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完成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對所制修訂團標的質量及其技術內容的科學性、規范性、時效性全面負責。
第四節 征求意見和審查
第二十三條 起草組向標委會秘書處提交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經標委會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
征求意見階段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函審方式征求意見;
(二)采取公開征求意見與定向征求意見相結合的方式。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發布征求意見公告,并將征求意見稿發送至與標準技術內容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單位和有關專家征求意見。發函數量原則上不少于20個;
(三)被征求意見的專家應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意見(見附件 3), 如沒有意見也應復函說明,逾期不復函,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 的意見,應說明論據或提出技術經濟論證;
(四)對有爭議的重大問題,起草組應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和試驗驗證,并召開專題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五)起草組應對征求意見階段收到的意見,逐條進行歸納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
第二十四條 起草組根據意見匯總處理表,對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與意見匯總處理表一并提交秘書處,經標委會審定后確定是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重新征求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團體標準的審查由秘書處組織,形成審查結論。審查形式可采取會議審查或函審。編寫組成員原則上不得參與表決。
(一)會議審查。應形成“會議紀要”,并附加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會審原則上應協商一致,會審應形成《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團體標準技術會審表》,由會審組組長及全體成員簽字。獲得審查專家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審查;
(二)函審。應在函審表決截止日期前15日將函審通知和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投票單提交給審查專家。獲得有效回函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方可通過審查。應寫出“函審結論”。
審查組專家總人數應為5人及以上、15人及以下單數。會議審查或函審未通過的,編寫組應對未通過的送審稿進行修改,重新提交審查。重新審查仍未通過的,撤銷立項。
第二十六條 團標項目技術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達到提案時項目建議書中的預定目標和要求;
(二)是否能夠指導相關行業經營與管理實際工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與發展;
(三)是否與相關標準協調一致;
(四)是否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原則,技術內容正確無誤;
(五)編寫格式是否符合標準化管理相關規定。
第五節 通過和發布
第二十七條 編寫組依據審查結論,形成團體標準報批稿,并將報批稿紙質材料報送秘書處。報送材料包括:
(一)團體標準報批文件;
(二)團體標準報批稿;
(三)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團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
(五)團體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團標委秘書處組織對團體標準報批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核。對不符合團體標準編寫有關規定的,退回編寫組進行修改。
團標委對審核通過的團體標準審定后,由團標委秘書處發放標準編號,并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開發布。
第二十八條 團體標準制定周期一般為12個月。承擔團標制修訂任務的單位應在限期內完成相關工作。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應提前三個月向標委會提出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最多可延長六個月。超過確定的期限未完成也未提交延期申請的,或已申請延期后在延期內仍未完成的項目自動撤銷。
第二十九條 制修訂團體標準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由本會存檔。
第六節 復審
第三十條 標委會可根據技術發展、市場需求,對已發布的團體標準的適用性進行復審,給出復審結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一條 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和函審。會議審查或函審專家,由參與過團體標準審查工作的人員組成。復審結束應填寫復審結論單。
第三十二條 復審結論應給出團體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意見,并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確認繼續有效的團體標準,不改變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標準發布時,在標準封面的團體標準編號下寫明“XXXX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確認修訂的團體標準,按照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年代號改為新發布年代號;
(三)確認廢止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廢止的標準號不再用于其他團體標準的編號。
復審結果由秘書處以公告的形式發布。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團體標準應進行復審: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發展方針、政策做出調整或者重新規定的;
(二)新發布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
第七節 其他
第三十四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經費原則上由協會承擔,參加編制的企事業單位自愿交費。所收經費專款用于標準編制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參照《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GB/T 20003.1)來實施。牽頭單位應在策劃階段與專利持有人協商,確定所涉及專利的范圍、內容、標準化方法,使用要求及沖突處置規則等,應獲得專利持有人的實施許可和書面授權。具體參考《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團體標準指示產權管理辦法(試行)》相關內容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團體標準的版權歸本會所有,由本會統一負責團體標準的出版和發行事宜。任何組織、個人未經本會同意,不得印刷、銷售。
第三十七條 本會作為所制定團體標準的所有權人,保留對涉及本會團體標準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團體標準制定周期一般為12個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為3個月。特殊情況下經申請批準項目變更的最多可延長6個月,超過18個月未能發布的團體標準項目自動撤銷。
第四章 團體標準的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團體標準為自愿性標準,行業內單位或個人可自愿采用。
第四十條 鼓勵各類組織采用本會團體標準。
第四十一條 團體標準在實施過程中,應對標準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及時收集反饋意見,以便修訂時參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針對具有良好實踐應用價值的團體標準的主要起草單位以及在團體標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并實施獎勵機制。
第四十三條 本會根據實際需求,統一組織對本會團體標準的解讀、培訓、宣貫、推廣和評定工作。
第四十四條 團體標準在時機成熟時,可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五章 團體標準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對團體標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第三方機構對團體標準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屬中國中小企業協會。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