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加強信用監管。要加強告知承諾信用管理制度建設,依法科學界定告知承諾失信行為。建立告知承諾信用信息記錄、歸集、推送工作機制,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全面納入信用記錄,依托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共享。
《意見》確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七大主要任務。
一是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務院部門和實行以部門為主的雙重領導管理體制的系統要結合實際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國務院其他部門要確定部門本級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范圍。
二是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事項,由國務院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設定事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審改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是確定告知承諾制的適用對象。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是規范告知承諾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目錄,按照全面準確、權責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學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修改完善辦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五是加強事中事后核查。要針對事項特點等分類確定核查辦法,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為確定核查辦法的重要因素,明確核查時間、標準、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對免予核查的事項,行政機關要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不得對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的企業和群眾采取歧視性監管措施。
六是加強信用監管。按照信用狀況,實施分類精準監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機制。依法加大失信懲戒力度,根據虛假承諾造成的社會影響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區分不同失信情形實施相應懲戒措施。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做好有關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保護。
七是強化風險防范措施。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行政機關要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等規定,通過相關服務場所、網站和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告知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意見》強調,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工作的領導,抓好組織實施。要組織開展告知承諾制學習培訓,加強業務交流,加強對全面推行告知承諾制的宣傳。要加強督促檢查,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主動性,建立督察情況通報制度,建立健全改革容錯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司法部、國務院審改辦要分別加強對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