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仍在初級階段,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境外投資為企業戰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作為央企之一,除了本該擔負的社會、國家責任,我們企業的重要任務就是保證主業在國內,乃至海外市場的領先地位,而不是跑到國外,投資并不熟悉的非主業項目。”4月11日,大型央企中國建筑材料集團有限公司一位人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說,在他看來,投資非主業或許不是對企業的負責之舉。
4月10日,國務院國資委(下稱“國資委”)對外發布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據了解,這份條例將從2012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繼2011年《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后,國資委又一個針對央企境外投資的文件。
對此,國資委提供給《國際金融報》記者的一份解讀文件稱,上述三個《辦法》共同“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國資委強調,《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出現是其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推動央企落實做強做優、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目標要求,加快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或止虧損潮
國資委的“三法齊管”,或許有助改變近年來央企境外投資不斷虧損的勢頭。
“走出去”一直是中國央企近幾年的主基調。與此同時,央企在海外投資“屢現虧損”、“海外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新聞也常常見諸報端。
對此,國資委副主任邵寧今年早些時候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曾坦誠回應,央企“走出去”成效明顯,但“的確有少數中央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出現了虧損”。
國資委提供給本報的上述文件也強調,“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仍在初級階段,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境外投資為企業戰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
強化主業投資
在專家看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最大亮點是第十條: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記者發現,這是國務院國資委原主任李榮融思路的延續。
“這在情理之中。”上述中國建筑材料集團有限公司人士對本報表示,“投資非主業,不是說沒有回報。但與主業比較,風險更大。一旦風險不受控制,就可能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這并非沒有前車之鑒。以央企并不完全熟悉的金融市場為例,幾年前,中信泰富一個澳大利亞鐵礦石項目為了支付從澳大利亞和歐洲購買的設備和原材料,需要澳元和歐元,從而簽訂了一些外匯合約。但這些外匯合約最終給中信泰富帶來巨額虧損。更早之前,陳久霖掌控的中航油在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從事石油衍生品期權交易,也導致了5.5億美元的巨額虧損。
商務部研究院何茂春對《國際金融報》表示,“據我們調研,央企在海外投資往往會因政治、文化等種種因素導致‘計劃趕不上變化’。這可能會讓部分央企在當地轉向其他不熟悉的、但有較高回報的非主業進行投資。這是相關部門需要監管的另一層內容。”
效果或難樂觀
對于《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執行效果,何茂春并不樂觀。“一方面,央企在海外投資所遭遇的情況千變萬化,央企主業所在的市場行情、項目建設等也瞬息萬變,如去年利比亞戰爭對央企造成的損失;另一方面,據先前的經驗,部分企業的執行力尚有待檢驗。”他表示。
“因此,在強調監督、跟蹤審核等基礎上,還需要國資委更靈活地對條例進行操作。即,既不能不管,但也不能將企業管僵化了。這樣,才能規避種種風險。”何茂春建議,“同時,在境外資產管理的立法方面,相關部門也需要進行推進,及時跟上新形勢。”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第十七條強調,“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的,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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